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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执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君平与柴圣杰、栗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平,柴圣杰,栗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526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平,男,1979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柴圣杰,男,1987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栗小霞,女,1985年10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君平与被执行人柴圣杰、栗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执004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栗小霞的工资账户。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王君平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