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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葛慧斌与牛新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慧斌,牛新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23号上诉人(���审原告):葛慧斌,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葛慧杰,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新文,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耀华,系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慧斌因与被上诉人牛新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慧斌诉称其给付牛新文的医疗费应予以返还,目前因牛新文与葛慧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故葛慧斌在牛新文受伤事故中的责任及赔偿问题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葛慧斌应待牛新文与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明确赔偿责任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葛慧斌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牛新文与葛慧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审理后作出相应裁判。上诉人葛慧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