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解金彪与侯胜利、袁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金彪,候胜利,袁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解金彪,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候胜利,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袁爱荣,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解金彪申请执行侯胜利、袁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袁爱荣名下宁B*****丰田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侯胜利、袁爱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解金彪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142133元,执行费20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