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国琴与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陆慧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国琴,陆慧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卢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琴。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航,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慧。上诉人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琴、原审被告陆慧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小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