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沈宏伟、沈平、葛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沈宏伟,沈平,葛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沈宏伟,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沈平,住弥勒市。被执行人葛建中,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李海波与沈宏伟、沈平、葛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4312.38元。因被执行人沈宏伟、沈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葛建中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