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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沈宏伟、沈平、葛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沈宏伟,沈平,葛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沈宏伟,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沈平,住弥勒市。被执行人葛建中,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李海波与沈宏伟、沈平、葛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4312.38元。因被执行人沈宏伟、沈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葛建中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