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棚飞与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棚飞,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31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棚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和田市。被执行人: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泽普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宏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安法,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刘棚飞与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棚飞支付货款825618元,案件受理费费6054元,申请执行费10717元,合计84238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SJSZ80/156PVC结皮发泡板生产线一条、SRL-Z500/1000高速混料机(含螺旋上料机)一套(生产线及高速混料机的承揽方均为青岛润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棚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泽普县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SJSZ80/156PVC结皮发泡板生产线一条、SRL-Z500/1000高速混料机(含螺旋上料机)一套(生产线及高速混料机的承揽方均为青岛润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共作价3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棚飞,用于抵偿货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二、SJSZ80/156PVC结皮发泡板生产线、SRL-Z500/1000高速混料机(含螺旋上料机)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刘棚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磊代理审判员秦艳红代理审判员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陶爱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