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贤永申请执行周仕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永,周仕富,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贤永,男,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周仕富,男,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被执行人:李晓红,女,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本院在执行朱贤永与周仕富、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委托成都亚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房屋一套。2016年9月29日,买受人吕勇以38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周仕富、李晓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吕勇所有。二、由买受人吕勇持本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本人相关身份证件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因为产权过户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吕勇全部承担。四、解除登记为周仕富、李晓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同发审 判 员 江久林代理审判员 郑明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