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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与乔峻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乔峻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757号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凤林,该清真寺主任。被告:乔峻刚,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新市街。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乔峻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乔峻刚负担。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