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与乔峻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乔峻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757号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凤林,该清真寺主任。被告:乔峻刚,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新市街。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乔峻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江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乔峻刚负担。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