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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华明与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明,严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083号原告:杨华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凤翔,男,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严杰,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鸣,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杨华明与被告严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凤翔、被告严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严杰立即归还合同欠款人民币16100元;2.严杰支付给其自1996年1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严杰支付给其往返福建的车船及误工补偿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严杰于1996年11月1日向杨华明购买生漆161公斤,每公斤单价100元,共计16100元。该货款予以暂欠,当日由严杰出具欠条一份交由杨华明收执。此后严杰一直未支付该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告所请。严杰辩称,欠条虽系其本人所出具的,但本案买卖并非发生在其与杨华明之间,本案系东华工艺厂法定代表人严捷义向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彭凤翔购买生漆,买卖过程中,约定生漆经烤漆检验合格后支付货款,而彭凤翔所提供的生漆,存在质量问题,且拒绝与买方协商处理,故不存在买方拒不支付货款。严杰与杨华明只是货物的交接人,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即使严杰与杨华明均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欠款,双方在欠条上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为欠条签写之日起2年,在此间原告也没有向被告催讨,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当驳回杨华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案讼争欠条系由严杰出具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本案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杨华明对其主张提供了严杰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严杰对其主张提供了(2015)仙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双方所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均具有证明资格。欠条中明确载明欠款人为严杰、所欠对方为杨华明,而判决书仅体现严捷义与彭凤翔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无涉及严杰与杨华明有无买卖关系,故应认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的主体适格。关于当事人争议的本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严杰与杨华明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杨华明向严杰主张权利时起算亦即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并未超出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严杰与杨华明生漆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杨华明交付生漆后,严杰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严杰没有及时付款,应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其应偿还货款161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杨华明关于严杰应承担其车船费及误工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杨华明关于要求严杰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严杰关于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以及本案超出诉讼时效的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严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杨华明货款16100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杨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元,由杨华明负担86元,由严杰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