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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刑初245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毛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4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毛某,出生地湖南省江永县,户籍所在地江永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金宏,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毛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毛某及其辩护人李金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四社工业区进发物流在建电房工程,后陈某甲将该电房防雷网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毛某,毛某安排高某某、周某甲某进行施工。同年3月26日16时许,因陈某甲、毛某事前没有做好安全措施,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当场死亡。经鉴定,高某某系电击死。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毛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毛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有病,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有病,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毛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毛某获利较小。3.侦查机关对本案的责任主体有遗漏。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5.被告人毛某身体患病。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毛某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四社工业区进发物流在建电房工程,后陈某甲将该电房防雷网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毛某,毛某安排高某曾、周某乙进行施工。同年3月26日16时许,因陈某甲、毛某事前没有做好安全措施,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当场死亡。经鉴定,高某曾系电击死。同日,被告人陈某甲、毛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60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毛某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家属36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毛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毛某的供述,证人周某乙、陈某乙、严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甲、毛某的身份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毛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毛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毛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毛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某甲、毛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毛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    细    姣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刘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尤    晓    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