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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潘小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潘小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6484-5。法定代表人:涂白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小传,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小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张云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