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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向东与黄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东,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徐向东。被执行人黄鹏。申请执行人徐向东与被执行人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黄鹏归还原告徐向东借款550000元,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400000元。同时被告支付以每次所还金额为本金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月利率五厘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有一期逾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81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鹏长期外出,居所不明;保全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69号103室房屋已在他案拍卖过程中,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55911.77元已发还给申请人。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272258.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存款扣划手续、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执行了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同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