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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777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吕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7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雷平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吕霞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霞民,女,生于1953年3月23日,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吕霞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吕霞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本案的执行标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款项满足执行需要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铁审 判 员  冯浩宁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立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