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民初1318号

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正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全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318号原告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下密地四村。法定代表人王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正全,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 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