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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文丽与段承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丽,段承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1民初2961号原告董文丽(曾用名:董文俐),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段承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原告董文丽诉被告段承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承岳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2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段承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段承岳把工资卡给原告,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领取被告一个月的工资3000元(其中1000元为利息,2000元为本金,被告实欠原告本金为4.8万元)。被告于2014年12月偿还原告3000元利息,于2015年5月偿还原告2000元利息,总计偿还原告利息8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万元以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时间从2014年7月23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核减已给付的5000元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标的额为5万元的借条书证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段承岳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偿还原告本金2000元及部分利息。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段承岳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当继续承担履行给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段承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董文丽借款本金4.8万元以及未结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4年7月23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核减已给付的5000元利息)。如逾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段承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