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0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琼贵与昆明市西游洞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贵,昆明市西游洞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01民初138号原告:李琼贵,男,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被告:昆明市西游洞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白族乡沙朗大村天生桥。法定代表人:杨学银。原告李琼贵与被告昆明市西游洞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琼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琼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由原告李琼贵负担。审判员 阳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