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陈伦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伦珍,女,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再审申请人陈伦珍因诉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三圣街道办事处行政起诉不予受理申请再审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终字第10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伦珍申请再审称,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陈伦珍起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锦复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三圣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判令被起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该案审理过程中,陈伦珍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锦江行初字第139号行政裁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陈伦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陈伦珍系重复起诉,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伦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伦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川代理审判员 陈 珂代理审判员 谢 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