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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显勇与杨振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勇,杨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显勇,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杨振忠,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王显勇与被执行人杨振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