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妹与被执行人孙九妹、孙美玉赡养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枝要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6年9月7日和解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自:
张妹与被执行人孙九妹、孙美玉赡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妹与被执行人孙九妹、孙美玉赡养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枝要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6年9月7日和解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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