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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林玉与李春芳、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玉,李春芳,李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140号原告:陈林玉。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被告:李春芳。被告:李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长安南路207号。负责人:唐伟。原告陈林玉与被告李春芳、李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陈林玉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