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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初273号起诉人刘国明,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1311942********,住哈尔滨市延寿县奋斗街十五委*组。2016年9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国明诉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哈尔滨市延寿县政府撤销延房抵字[2004]第H1999号房屋780150080号抵押登记。刘国明称其依据(2016)黑01民终97号民事判决,要求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解除延房抵字[2004]第H1999号房屋780150080号抵押登记。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国明所诉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国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