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林英与徐红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林英,徐红飞,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财保17号申请人:江林英,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士兵证号空字第2010563。被申请人:徐红飞,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经理。申请人江林英与被申请人徐红飞、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以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林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地点:金乡县122事故停车场。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为一年。本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