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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翔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该联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横水镇。法定代表人叶跃飞,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范家寨镇。法定代表人韩少华,任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凤翔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凤翔恒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凤翔华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