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向东与蔡德广、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向东,蔡德广,彭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355号原告:胡向东,男,生于1971年5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皓月,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德广,男,生于1981年12月7日,汉族,住仪陇县。被告:彭毅,男,生于1977年1月8日,住仪陇县。原告胡向东诉被告蔡德广、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胡向东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向东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向东负担。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