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363号原告:高某,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