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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363号原告:高某,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