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诉关洪涛、迟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关洪涛,迟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105号原告: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秋。被告:关洪涛,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迟庄,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财公司)诉被告关洪涛、迟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嘉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关洪涛、迟庄得租赁合同,由关洪涛、迟庄支付拖欠租金204868.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8日嘉财公司将C区64-73、79-83号商铺,共计14间,面积225.05平方米商铺租赁给关洪涛、迟庄经营,事实上关洪涛和迟庄并没有经营,而是他们共同将商铺提高价格转租给了他人经营。嘉财公司与关洪涛、迟庄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当时双方约定第一年每天每平方米租金为4元,按照季度交纳。从第二年起每年按照5%递增。2011年11月29日关洪涛、迟庄找到嘉财公司说商铺因为漏雨,请求将租金价格下调到每平方米每天为3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照5%进行递增,嘉财公司予以同意。现租金价格已递增至每天每平方米3.65元/天。2015年6月份之前的租金关洪涛、迟庄不欠,自2015年6月份起千方百计找借口不缴纳租金,经多次索要下才勉强将第一季度的租金交了。第二季度只交了2万元租金,剩余租金仍拒绝交纳,且拒接电话,嘉财公司为此多次邮寄催缴租金通知,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嘉财公司未能提供关洪涛、迟庄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关洪涛、迟庄已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嘉财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财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3.00退回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