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廷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5955号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0号观山水小区3栋,组织机构代码71161212-6。法定代表人:张嵱,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廷友,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