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顺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顺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顺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池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6时54分许,被告人王顺刚在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建新西路38号亚都网吧内趁被害人夏某睡觉之际窃取被害人放于前面电脑显示器托盘上的金色VIVO牌X6S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1884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王顺刚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顺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顺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顺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荣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