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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1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达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陈焜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达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陈焜城,周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136号之一原告吴达平,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礼圩垌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燕霞,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法定代表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焜城,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玉林市北流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周连,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达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陈焜城、周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14日,原告吴达平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达平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达平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达平负担。审 判 长  黄明军审 判 员  黄 燕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