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秋与被执行人郑伟、李成凤、郑贵发、隋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秋,郑伟,李成凤,郑贵发,隋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孙艳秋,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荣兴镇新开村。被执行人郑伟,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文化小区。被执行人李成凤,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文化小区。被执行人郑贵发,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栾家村沟北屯。被执行人隋喜芬,女,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栾家村沟北屯。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艳秋与被执行人郑伟、李成凤、郑贵发、隋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