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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吴志宇、钱承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吴志宇,钱承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5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林振闽,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华,男,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吴志宇,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钱承珠,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吴志宇、钱承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蕊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