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财保54号申请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栋5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640XY。法定代表人:张天瑜。委托代理人:张晖,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晨,广东盛唐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工业达到6号C栋8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2383F。法定代表人:郑团彰。申请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通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1619.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2016年9月20日,华南国际仲裁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10515001900279304204】,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431619.1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和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联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431619.1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乐 乐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