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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静通、蒋自斌等与郭凤桥、高淑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通,蒋自斌,郭凤桥,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静通,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沧县。申请执行人:蒋自斌,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凤桥,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高淑华,女,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通、蒋自斌与被执行人郭凤桥、高淑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凤桥、高淑华名下没有财产,且无法找到二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