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8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项燕与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燕,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868号之三原告:项燕,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卫财,该公司经理。项燕与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项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项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38元,由原告项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