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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8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项燕与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燕,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868号之三原告:项燕,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卫财,该公司经理。项燕与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项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项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38元,由原告项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