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万军与樟树市鹏泰购物广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樟树市鹏泰购物广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906号原告:万军,男,汉族,住樟树市。被告:樟树市鹏泰购物广场,住所地:樟树市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军与被告樟树市鹏泰购物广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军承担。审判员 王小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