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某,王某某,孙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邹信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悦虎,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孙某,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刘某、王某某、孙某进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白 迪人民陪审员 曲玉华人民陪审员 及洪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