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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02唐阿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9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唐某,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5月28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28日凌晨,魏某曾向“谭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随后“谭某”让被告人唐某开车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并由被告人唐某将4包共重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置在指定地方用于交易,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边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