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5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央编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央编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577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央编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3幢第三层305室。法定代表人:刘明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中央编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编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依卓宁审判员 闻 汉 东审判员 崔 宇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