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4125曹科峰与周卫通、朱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科峰,周卫通,朱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曹科峰。被执行人:周卫通。被执行人:朱东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科峰与被执行人周卫通、朱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卫通、朱东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周卫通、朱东梅后,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1、曹科峰同意朱东梅于2016年1月20日前归还1105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归还20000元。2、如被执行人朱东梅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曹科峰可扣除已履行部分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665元由朱东梅承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凤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