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国旗与程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旗,程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旗,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程建,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学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士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林,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方艮,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的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