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张磊、陈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张磊,陈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433号原告:张春艳,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连,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焕,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诉被告张磊、陈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回对被告张磊、陈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张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