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7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7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蓝新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宏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案件受理费4806元(上诉人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403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小红代理审判员 刘 溪代理审判员 马 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