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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敏与孙秀梅、李克良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伟与被执行人太和县聚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和县聚财混凝土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欠款64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太和县聚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好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