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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江津区荣固机械零配件加工厂与重庆市江津区华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津区荣固机械零配件加工厂,重庆市江津区华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224号原告:江津区荣固机械零配件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玉水湾*幢*****号。经营者:张荣发,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深辉,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华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1、2幢。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职务不详。原告江津区荣固机械零配件加工厂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华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朱万元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津区荣固机械零配件加工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津区荣固机械零配件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6元,减半收取3173元,由原告江津区荣固机械零配件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