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玉枝与刘凤莲、连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莲,蔡玉枝,连江,乔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莲,女,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枝,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代理人周文章(系蔡玉枝丈夫),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审被告:连江,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审被告:乔桂莲,女,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上诉人刘凤莲因与被上诉人蔡玉枝,原审被告连江、乔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凤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被上诉人蔡玉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章,原审被告连江、乔桂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玉枝诉称,2011年12月5日,连江、乔桂莲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利息年底一年一清,本金能还多少是多少。乔桂莲写了借款协议,在场人刘凤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字。连江把他的邮储工资卡给我,但没有告诉我密码,一年到期后,我联系乔桂莲,共同到邮储取钱还我利息,连续3年我们这样给付利息,每年14400元,3年给了我利息43200元,没有还我本金。2015年12月5日以后,我向乔桂莲联系还我当年利息,乔桂莲声称他们外债很多不敢回来。于是我们约定由我女儿和乔桂莲儿子在2015年12月25日到北京市昌平区邮储取利息,结果取钱时营业员告知连江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当时我女儿告知我后,我就联系乔桂莲和刘凤莲要钱,2016年1月份,我再联系乔桂莲,就找不到连江、乔桂莲了,为此我于2016年1月12日到法院起诉,要求连江、乔桂莲归还我借款本金60000元及约定利息,刘凤莲负连带还款责任。连江、乔桂莲未答辩。刘凤莲辩称,2011年12月5日,我出于好意介绍连江、乔桂莲到蔡玉枝处借了6万元钱,约定月利2分,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当时蔡玉枝和连江、乔桂莲到邮储验证了工资卡是真的,所以我才担保的。以后的还款情况,我不在场,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我的担保成立,属于一般担保,2014年12月5日后,连江、乔桂莲没有还款,6个月作为担保期,现在已经超出了6个月的担保期间,我的担保责任失效,不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连江、乔桂莲夫妻二人经刘凤莲介绍,和蔡玉枝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2分,写有借款协议1份,协议写明:“经双方协商,蔡玉枝将现金60000元贷给连江使用,利息2分,最少时间1年后,啥时还完都可以,每够1年时双方结账1次,除当年利息后,还本金,逐年减少,本利还完为止,立字为证,有连江工资本1个做抵押”。此协议由蔡玉枝及连江、乔桂莲签字,刘凤莲在担保人处签字。此后连江、乔桂莲连续3年按照约定在每年12月5日后归还蔡玉枝每年利息14400元,3年共给付利息43200元。2015年12月5日,蔡玉枝向连江、乔桂莲索要当年利息,在2015年12月25日,蔡玉枝和连江、乔桂莲派人取利息时发现连江工资卡被冻结,于是蔡玉枝向连江、乔桂莲、刘凤莲索要借款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蔡玉枝和连江、乔桂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虽然没有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但是刘凤莲在协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凤莲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全部债务保证责任。蔡玉枝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刘凤莲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借款6万元债务履行的具体日期,但约定了“每够1年时双方结账1次”的时间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自蔡玉枝要求连江、乔桂莲归还借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015年12月5日,蔡玉枝按照约定向连江、乔桂莲索要当年利息,至2015年12月25日,蔡玉枝要求连江、乔桂莲给付利息和本金而连江、乔桂莲未予归还为止可以视为还款宽限期,故保证期间可以从2015年12月25日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连江、乔桂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蔡玉枝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以月利息2分(以本金60000元计算)支付原告蔡玉枝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最后一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刘凤莲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连江、乔桂莲、刘凤莲负担。刘凤莲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我担保人在事实认定上有误,事实的真相是,蔡玉枝借给连江、乔桂莲的资金,是他们双方同去邮政储蓄对连江的工资本进行确认,于2011年12月5日写的“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明确写到用本案连江的工资本做贷款抵押,这已充分说明,用工资本上的工资保证偿还借蔡玉枝的本金及利息,我是在这个前提下当的担保人,当时连江就把工资本给付到蔡玉枝手中,我是绝对不会当担保人。二、2015年,在这期间他们双方彻底改变了协议内容,同时我刘风莲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担保作用,我的担保期限已经结束,为此这份判决书叫我承担清偿连带责任是无效的。三、2014年连江,乔桂莲夫妇离家出走,蔡玉枝亲自找到我诊所,请求叫我帮助她找连江,乔桂莲。××人王建富、赵会证明,当时蔡玉枝根本就没说叫我还借款的话,直到蔡玉枝向法院起诉,又是一年多的时间,我的担保期是一超再超。四、连江,因为另欠他人债务,他的工资本被法院第一次冻结时间是2015年2月份,第二次冻结时间是2015年12月份,连江确知自己的工资取不出来钱,才把挂失后重新办的工资本直接给到蔡玉枝的女儿手中,这是借款人与被借款人单方行为,与我担保人无关,在此期间蔡玉枝仍没有向法院起诉,追还自己借出的资金,这就又再次说明,我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已经是足足超过担保蔡玉枝,不能用连江工资本上的工资收取自己借出的本金及利息,直接原因是借款人与被借款人均不按“贷款协议”履行,赤城法院两次冻结连江的工资,是连江另欠他人债务所致,完全与我刘风莲无关,我作为本案借贷的担保人已经多次失去了担保时效。上诉理由事实存在,有据可查,上诉人刘凤莲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撤销赤城县人民法院对我承担清偿借款的连带责任的判决。蔡玉枝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凤莲为连江、乔桂莲向蔡玉枝借款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连江向蔡玉枝借款时约定,“最少时间1年后,啥时还完都可以,每够1年时双方结账1次,除当年利息后,还本金,逐年减少。”该约定应认定为,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上诉人刘凤莲上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刘凤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悦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