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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和东与孙恒、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尹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和东,孙恒,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尹健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和东,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平,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系徐和东同胞兄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恒,男,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国辉,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健,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上诉人徐和东因与被上诉人孙恒、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厦公司)、尹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和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平,被上诉人孙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国辉,被上诉人海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鹏、王金奎,被上诉人尹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厦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工程实际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上诉人徐和东和被上诉人尹健,徐和东负责北区施工,尹健负责南区施工,被上诉人孙恒在南区被此处坠落的钢管砸伤。两个实际分包人各自施工范围明确,本案损害并非发生于徐和东负责施工的北区,一审判决徐和东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基础。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徐和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正臣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