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伟平与宁夏建胜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伟平,宁夏建胜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白伟平,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建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建胜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3133.2元,扣件折价款391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5元,承担执行费50元,��计713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建胜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