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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美琴与马志杰、钱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琴,马志杰,钱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琴,女,1964年11月3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裕华巷*号。被执行人:马志杰,男,1963年2月8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东关新村**号。被执行人:钱怡,女,1968年6月23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东关新村**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琴与被执行人马志杰、钱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马志杰、钱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美琴借款本金264330元,并支付以本金26433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马志杰、钱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美琴借款本金188400元,并支付以本金1884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扣减已经支付的3000元);三、原告王美琴对被告马志杰、钱怡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东关新村1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940元,由原告王美琴负担1940元,由被告马志杰、钱怡负担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10日本院依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4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除他案冻结被执行人钱怡的工资及车辆,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马志杰、钱怡的坐落于东台市东关新村12号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