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文青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青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45号罪犯文青用,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德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青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五万元(未赔偿)。因发现漏罪,本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青用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加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2月8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文青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文青用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青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青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10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