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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符彩娟与李凤琴、张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彩娟,李凤琴,张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1961号原告:符彩娟,女,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哲,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琴,女,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张小萍(曾用名张小平),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符彩娟与被告李凤琴、张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彩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凤琴、张小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彩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凤琴、张小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其中65000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李凤琴、张小萍承担。事实与理由:符彩娟原曾在张小萍、李凤琴经营的“小平菜馆”内打工多年,双方关系较好。2014年李凤琴、张小萍以其儿子订婚、结婚等事宜缺乏资金为由向符彩娟借款80000元,符彩娟将80000元现金在“小平菜馆”内交付给了李凤琴、张小萍,两人当场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6年3月1日归还,且加盖了“小平菜馆”的公章。2014年7月,李凤琴、张小萍以其儿子需要买车缺少资金为由再次向符彩娟借款50000元,符彩娟在“小平菜馆”内现金交付给李凤琴与张小萍,该款李凤琴与张小萍于2015年8月底偿还了20000元,且经符彩娟多次催要于2016年1月27日由李凤琴向符彩娟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两次借款时双方均未约定利息,也未预扣利息。后李凤琴与张小萍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8月底偿还了10000元、5000元,其余欠款均未偿还。1987年8月1日,张小萍与李凤琴登记结婚,借款时张小萍与李凤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应承担共同偿还款之责。2016年9月5日,符彩娟诉至本院,要求李凤琴、张小萍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李凤琴、张小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符彩娟的诉称事实属实,债务应当清偿,故应判如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凤琴、张小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符彩娟借款95000元及65000元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0000元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符彩娟已预交),由李凤琴、张小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符彩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胡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梦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